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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把房屋当成“危房”在拆迁时就能按最低补偿标准补偿安置了吗?
发布日期:2022-11-29点击率:369

  所谓的危房就是指房屋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比如墙体严重倾斜,倒塌,房屋整体墙壁已经出现了裂缝,个别的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房屋有可能会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已无法放心安全使用的房屋我们统称为“危房”。

  再通俗点来说就是,已经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比如很早以前农民建的土坯房,常年无人居住,且已经有漏雨等情形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加固等方式使房屋变成安全的房屋时,那么这类房屋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危房”。

  当然了,房屋是不是危房,并不是口头上就能认定的,危房的认定首先需要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向鉴定机构递交危房鉴定申请书,由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实地查勘、调查后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关的文件。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实践中,如果鉴定机构并没有按照上述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而是直接从别人口中得知某某房屋是危房,从而就出具相关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并非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而是相关部门人员(如征收方),那则是不合法的。

  从实践征收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搬迁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各种方法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危房,威胁被征收人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甚至有的极个别的征收方还以“危房”名义,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王某某是浙江省人,其在所在村有一处房屋,后被检测公司鉴定为D 级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拆除处理。

  随后,相关部门对王某某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王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又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某某的房屋。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王某某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为其维权。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在王某某的陪同下来,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的工作。通过调查等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分析后,凯诺律师指导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在庭审中,王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本就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因征收方急需占地,便将其房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而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根本就不知道房屋被鉴定成危房一事,且也没有见过任何的鉴定报告等。

  而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也给出了让法院足以信服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实践中,类似于王某某这样的情况并非是个例,但是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均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

  先补偿、后搬迁是铁打的规定,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就启动“拆危”或是“拆违”程序,那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手段或是说法将自己房屋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鉴定成危房,那么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撤销相关文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