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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我们农村村民用来建设住宅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但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宅基地管理这块是越来越严格,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专门针对宅基地这块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文件,针对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也做出过很多次答复及解释。
近日,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54号(农业水利类245号)提案答复摘要》,就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等问题再次进行了解析,下面凯诺律师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该答复摘要中是如何说的
首先,该《答复摘要》总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第二部分是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第三分部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我们就主要来说一下前面两个部分
关于第一部分宅基地依法有偿自愿退出,该《答复摘要》中说,《土地管理法》 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将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宅基地有偿退出必须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迫进行落户农民交出宅基地,或是直接收回进城落户村民的宅基地,而且该《答复摘要》中也明确指出,宅基地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所以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事实上,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就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以来,全国已经有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了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该《方案》中就明确强调,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对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按照集体主导、群众自愿、退出补偿的原则,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应当要因地制宜,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就有可能会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强迫自己退出宅基地,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第二部分宅基地有偿使用,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村集体内进行转让,但是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村集体内进行转让,但是转让时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才行,不能私下直接转让,而且城镇居民也不能去农村购买宅基地,这在许多政策文件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就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换句话说就是,城市居民不能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不能向城市居民擅自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就算私下完成交易,城市居民购买了宅基地,其也得不到批准在宅基地上建住宅。
《答复摘要》中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城镇居民都不可以拥有宅基地,如果是城镇居民子女,则是可以通过依法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即拥有城镇户口的子女是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但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继承宅基地人员可能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后,相关部门才有可能会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当然了,不管怎样,村委会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擅自收回宅基地使用的,尤其是继承人依法继承取得的宅基地。
最后就是第三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实这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明确,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点我们这里就不细说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宅基地有偿退出还是有偿使用,都需要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得强迫农民,否则就农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