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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未经法院允许,直接强拆房屋,会不会构成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8-16点击率:412

  房屋拆迁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未谈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趁被征收人不在家里,或是半夜,组织人员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又或者是以误拆、房屋是违法建筑、危房等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达到征收目的。

  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现在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种是合法的,如果是没有获得法院允许的强拆,是征收方擅自组织人员拆除的,那么这种拆除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我们此前说过很多次,征地拆迁中,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拆迁中,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允许的强拆,一般都属于非法强拆。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作为被征收人私有的合法财产,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就算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老百姓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又因补偿问题未签订协议,相关部门也不能为了完成征收工作,就直接拆除老百姓房屋,否则就有可能会因违法强拆老百姓房屋,而背负相关的法律责任。那么,究竟会背负什么样的罪名呢?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房屋作为被征收人私有的财产,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擅自闯入,否则就有可能会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强制拆除房屋时,被征收人会上前阻止,但是此时,就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并在这期间对被征收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不过,这种行为显然对被征收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中,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未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话,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是不可以直接强拆老百姓房屋,或是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而这些行为也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拆迁、征收,那么势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强征,或是相关部门使用各种手段强迫自己搬迁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要求他们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