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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一旦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通常会采取各种办法,比如对被征收房屋断水、断电,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
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不管是遇到断水、断电,还是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通常就会慌乱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甚至不堪其扰,不堪压力,会乖乖地交出土地,完成搬迁。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补偿未到位,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交出地会让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很不利的。那么,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一、首先审查责令交地的合法性
那么可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合法呢?
1、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您收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由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那么作出主体自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自然也就不合法。
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针对谁作出的
除了要审查作出责令交地主体是否合法之外,责令交地决定是针对谁作出的,也是审查该责令交地是否合法的重要点。《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只能针对法律上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作出,如果是其他人自然也就不合法。
3、作出程序是否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没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便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倘若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未真正落实,那么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程序就存在不合法性。
4、有没有履行催告义务
一般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也没有交出土地的话,那么相关部门需要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如果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那说明强制拆除或是占用土地的行为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5、审查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时有没有满足必要条件
结合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征收土地应当已经获得了批准,且被征收人也已经实实在在地获得了补偿安置利益,可被征收人就是不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倘若相关部门并没有获得征收土地的批准,且补偿安置利益也没有足额到位的话,那么该责令交地决定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
6、作出责令交地时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如果相关部门未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此时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能也不合法。
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一旦发现该责令交地有上面六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或是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审查该决定书的合法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对该文件置之不理,那么房屋基本上就会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或是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等。
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地后,一定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决定,保住房子,避免因自己的大意,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