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村委会有权收回没有住人的宅基地吗?
自己爷爷奶奶留下来的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吗?
在耕地上建设了住宅,现在村委会要收回,他们有权吗?
村委会要修路,能收回宅基地吗?
实践中,类似这样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我们这里就不一一列出来了,但是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关于土地我国有着很严格的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非法占用土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在项目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前置程序。
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就会以各种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呢?以下五情形是可以的。
一、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在村委会收回时必须要依法收回,必须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回。
而在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实践中,有的村民可能会心存侥幸,在获得宅基地后,又擅自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是用来给村民建住宅用的,但是有的村民却改变了其用途,比如村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起了加工厂、养殖场或是其他用途的房屋。
那么对于这类房屋,村民委员会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申请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后,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进行建设,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建别的建筑,否则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最主要的是还可能会没有任何的补偿,到头来真的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违法的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顾名思义就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比如某一户村民家庭条件较好,便利用其自身的经济条件,在未申请的情况下又在另一个地方建了一套住宅,这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该条还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一旦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势必会被收回。
不过需要注意的,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村民委员会一般是不可以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收回(具体得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因销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撤销、销户、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过,在收回时需要报组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方可收回。
五、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
现在在农村由于许多老百姓的生活条件逐渐好了起来,所以很多村民都建起了新的住宅,导致在农村出现很多一些无人居住的老宅,这些房屋中有的已经因下雨等因素全部坍塌,对于这样的房屋,那村民委员会则是可以依法收回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