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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可是在具体实施中,却常有征收方踩着法律的红线,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试图让被征收人搬迁,有的则会让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直接在半夜或是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拆,或是将被征收房屋周边的道路挖断,以达到征收的目的。
但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合法房屋需要被强制拆除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如果未经过法院的准许,那么强制拆除行为或是强制破坏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怯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一处房屋, 后来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可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有不明身份人员将其房屋门前的台阶给强行拆除。后来,怯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并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怯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怯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走访、调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相关征地拆迁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初步判定,拆除怯房屋门前台阶的系街道办事处,遂指导怯先生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其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破坏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
在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后,怯先生于2020年8月又向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是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该赔偿申请书后,一直未对怯先生作出赔偿决定。
随后,凯诺律师又指导怯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街道办事处将怯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赔偿因强拆给怯先生造成的损失233000元。
针对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1日强制拆除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所以怯先生要求街道办事处将其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街道办事处称,怯先生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合法建筑,但是因其没有提供怯先生房屋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所以街道办事处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天内将怯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成原状。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房屋征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不论是因为什么项目,相关部门都应当要依法征收,否则征收行为即违法。另外,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或是遭到征收方的威胁,那么一定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房屋强拆前台的照片、录像等,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