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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必须要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一般而言,一旦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那么则意味着这一份拆迁协议则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实践中常有老百姓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别人家的补偿都比自己的高,又觉得补偿特别的不合理,于是想与征收方重新签订,那么签订协议后能不能擅自反悔呢?哪些拆迁协议能被撤销呢?
一般情况下,只要在拆迁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姓名,摁了手印,那么就不能随意地反悔了,哪怕是征收方也不行,若未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那么另一方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得知,只要是产生了法律效力,那么无论是谁,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那么签订后的协议真的撤销不了吗?
其实不然,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或是协议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该协议还是可以撤销或是确认无效的
1、协议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常会以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所签协议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起诉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协议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怎样都应该是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或是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签下,若签订补偿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强拆他人签订协议,那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应确认无效或撤销。
2、拆迁协议有失公平,或存在重大的误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可是实践中,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说,补偿标准非常的低,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此时,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如果该拆迁协议中存在重大的误解,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3、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不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有权组织实施征收的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或是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
因此,实践中,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是开发商或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起诉撤销该补偿协议。
除此以外,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比如未成年人、患有疾病的老年人等)签订协议,那么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人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或确认该协议无效。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方违法征收土地,没有公告或是补偿安置方案就要签订补偿协议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