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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及时了解这五点
发布日期:2021-07-22点击率:585

  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征地拆迁不仅可以获得一笔不小的补偿款,而且还有机会住进新房,改善一下居住环境。但是事实上,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会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比如因拆迁补偿不合理产生的纠纷、征收程序不合法产生的纠纷等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得知要拆迁时,要做哪些才不会在征地拆迁中减少与征收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或是才不会让征收方肆意妄为的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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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地了解土地性质

  在得知自己家可能要被拆迁时,要及时地了解自己家所占用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拆迁补偿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而国有土地征收依据的则是《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了解清楚是什么征收项目

  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了解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展开征收工作,比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了解清楚征收主体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实践中若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街道办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举报。

  四、明白自己在征地拆迁中享有哪些权利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还需要及时地了解一下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一般而言,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都依法享有评估机构的选定权,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以及听证权,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对补偿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拆、以拆违促拆迁等不服时的复议、诉讼权等。

  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保障我们的权利,哪怕只是上述权利中的一项没做到,那么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法行为,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保存好相关的证件

  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的所有权人。所以,在拆迁之前一定要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找出来保存好,如果发现有丢失,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去补办,否则可能会因没有证件,而让征收方误认为你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从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

  不过,对于房屋年限比较久的,比如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即使没有证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调查、认定时也不能“一刀切”的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不予补偿。而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相关的裁判案例,这样的无证房屋,也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的,相关部门不能以无证为由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过程中,可能被征收人会遇到不少的问题,但是不论被征收人遇到何种问题,都需要保持冷静、切勿以暴制暴,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