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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诉讼期间内强拆了被征收房屋,起诉后,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崔先生和贺先生是江苏省人,在当地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8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区政府对崔先生、贺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书。
随后,崔先生、贺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在该案审理期间,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便对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崔先生、贺先生遂提起诉讼。崔先生、贺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住建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崔先生、贺先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崔先生、贺先生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外,从崔先生、贺先生提交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可以确定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人。由于住建局、办事处、征收办并不认可案涉房屋是由其拆除或组织拆除,且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对外公示的案涉房屋的征收人,系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在案涉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的情形下,可依法推定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崔先生、贺先生已经就该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但是诉讼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贺先生、崔先生房屋,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崔先生、贺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就迫不急待的强拆了案涉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强拆时,即使已经诉讼维权了,但为了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及时的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同时还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征收决定或是类似拆迁公告、补偿决定等之类的文件,因为从这些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谁是强拆主体。在收集了一些有效证据之后,就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