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拆迁律师:赶紧了解房屋拆迁评估的10个易违法和维权的关键点
发布日期:2020-02-04点击率:599

  因疫情的影响,全国大部分人民都处于居家闭门的状态,延迟了各地的拆迁进程,导致被拆人能够趁此时机获得休养生息的时机,不必再紧张于自家房屋何时被相关部门实施偷拆/误拆等违法强拆行为。

  因此,趁此机会被征收人可在日常预防疫情的同时,闲暇时多多学习拆迁相关知识。今天,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带来学习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阶段10个知识点。

图片来源:网络

  1、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2、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评估的委托: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4、评估基准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评估方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7、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8、评估结果的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说明。

  9、《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10、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11、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果认为评估结果不公正,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复核,并有权申请鉴定,否则超过10天的期限而无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