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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拆迁的问题,往往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喜”是因为通过拆迁大家可以改变生活的环境,给自己生活创造更多的选择;而“忧”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未必能得到保障,那么面对不合理与不合法的情况,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最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关于房屋被政府强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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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日,某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取得位于某镇山下陈村房屋的所有权证。2002年10月16日,该检验站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证。2019年8月14日,该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向检验站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检验站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在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2019年8月30日,镇人民政府对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随后,检验站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通过多方平台找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贾启华主任。了解了检验站的具体情况,贾启华主任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委托关系,在2019年9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此期间,办案律师进行实地考察,深入调查案件经过,搜集有利的证据,从而形成完善的论证体系。那么,在本案中对于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政府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拆除?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同时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你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在本案中,即使检验站真的存在违法建筑,镇政府也不应该直接将该部分进行强制拆除,而法定程序应该是在拆除涉案建筑物之前,进行催告、公告,告知起自行拆除的期限,如果检验站未认真履行此程序,没有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将违法建筑拆除,也未对于政府机关的决定提出任何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此时镇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建筑进行拆除。但是在本案中,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即强行拆除,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行为系违法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检验站的诉求,确定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某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部分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谈到这里,很多人会问那么该案件下一步对于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首先,此份裁定的认定就可以成为赔偿的证据,其证明了政府的强拆行为系违法行为,其对于强拆的部分建筑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遭遇违法强拆的被拆迁方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果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如果被强拆一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案获得胜利,从侧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就是在政府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着非法强拆的问题。但是,面对政府强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态度,有些老百姓只是觉得无理,但是至于究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自己却不知道,但是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维权的关键。征拆案件中,政府相关部门从征收到拆迁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每一步的不到位都有可能损害老百姓的权益。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凯诺拆迁律师团队温馨提示,面对征地拆迁案件:
首先,要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明确好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格外重要,因为只有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你才能有维权的基础和想法。
其次,面对政府相关部门不合理补偿、强制性拆迁等问题,不要硬碰硬,要保持理智的对待,用正当合理的手段进行有效维权。
最后,要敢于求助,面对自己不懂的问题,要学着咨询专业人士,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