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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解读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8-12-21点击率:789

  行政复议作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救济手段之一,在行政救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当事人为了能够更好的救济自己的权益,通常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把抓,一旦一个环节出错,当事人便会乱了阵脚。今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便来讲一讲当遇到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原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也要分开讨论,如果是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则应当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救济途径中,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如果是针对原行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要对原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最终作出原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而如果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在审查复议行为的同时,法院必将会涉及到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

  比如在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办理过的张先生等人所在村庄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让农民统统搬进单元楼中居住一案中,因为政府部门所给出的回迁楼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导致张先生等人对日后的居住安全产生疑问,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等人向区住建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而区住建局却未按期履行法定责任,在随后的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同样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但值得庆幸的是在针对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撤销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处理。这对张先生等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而且,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那么,在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则会受到此条款的拘束。

  因此,在行政救济中,如何选择正确的方案思路是每一个当事人应当思考的问题,尤其是错过了一项重要的途径,日后再想重新启动便会难上加难,因此,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思路并不可取。而作为律师,在此刻的作用便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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