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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房屋征收的公平客观,房地产评估报告制度应运而生,目的是为了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而由于百姓对相关制度的不了解,导致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及被评估人往往存在一些误解,那么,评估报告是如何做出的,今天,凯诺律师便来讲一讲关于房屋评估的那些事儿。
首先,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择呢?为了保障整个评估过程的公平合理性,评估报告的作出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干预。评估报告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无法选择出合适的评估机构,那么也可以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通常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否则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
其次,由房屋征收机构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提供给房屋评估机构,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通常,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如果权属证书同房屋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存在错误以外,一般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评估机构均以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综合考量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搬迁费用,涉及企业评估的,还涉及到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
最后,如果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通常,在评估结果做出后,我们有一定的异议期,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予以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被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仍旧存在异议,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作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存在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评估报告是决定你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款的依据之一,因此,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应慎重选择,如果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出异议,如果确实无法做出判断,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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