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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环保律师:知道为什么你的拆迁补偿低吗?问题出现在这里面!
发布日期:2018-11-14点击率:648

  拆迁补偿事关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有的人因拆迁变成了“拆二代”或是“拆一代”,而有的人却在拆迁之后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是到无家可归的局面。但随着拆迁时代的转变,当下的拆迁,“拆一代”“拆二代”或许真的只存在于电视画面之中或是梦想之中。

  当下的征地拆迁,常常是伴随着暴力强拆、非法强拆、误拆变相强拆、以违拆违的局面,我们的补偿款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缩水,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征收的合法性?

  征收项目命名的不同。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房屋拆迁”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此之后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在征地拆迁中仍有不少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危房改造”的名议进行拆迁,或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拆迁....但不管拆迁方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在2011年以后,合法的项目就只有“征收”项目。

  那么我们的补偿到底有多少?

  在补偿方面,我们要知道三个方面:一是补偿依据。对于补偿依据,各地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有按人口的,有按户口的,还有的按土地性质的,因此我们必须先要弄明白征收方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征地拆迁时,征收方是不能直接占用你的土地的,必须是要先征收,同时实施征收之前必须先要通过审批。所以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方要的无非就是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只要享有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就是征收方要给你补偿的依据。

  其次就是补偿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能够实现利益较大化,往往只给被拆迁人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么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要么就是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但是安置房中大多数还都是期房。

  为了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补偿方式必须具有选择性,如果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这显然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或是向上级部门反应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最后就是补偿标准。对于补偿标准,征收方经常实施的标准就是能少给补偿就少给补偿,能不给补偿就不给补偿的标准。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无证房,违建房便成了他们不给补偿的好借口。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次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费等。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补偿原则

  面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补偿标准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征收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征收过后,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原有的,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被拆迁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是想方设法的压榨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来降低拆迁成本,达到拆迁目的。因此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却在这几年间里逐渐了变了味道,进而不断的引起拆迁纠纷。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一旦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问题,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自身权益,让律师帮助您走出黑暗,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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