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凯诺拆迁律师支招如何应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12点击率:580

  凯诺律师事务所,大规模的城镇化运动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其中矛盾冲突最大的便是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百姓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政府部门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也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告相关的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逃避责任,尽快完成任务,选择不予公告,导致百姓的权利无法及时行使;二是一些机关违法占用土地,政府部门在接到群众的查处申请后,采取忽视态度,拒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损害持续扩大;三是行政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按照申请要求履行公开职责,或者拖延公开,有的甚至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四是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拒不出警或者使出警流于形式,未起到真正作用;五是行政机关在判决作出后,不按规定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应当如何化解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为您讲解。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凯诺律师说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如果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次,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报案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报案。而报案人对于已报警的案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出具处警记录,以作为日后的证据。最后,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现有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包括: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当作为百姓生活的保护伞,百姓权利的捍卫者,而他们却在工作中慢慢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使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在遇到类似行为时,我们鼓励大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