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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本是一个农民安家立命之根本,而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也是人之常情,但在一些地区却成为了侵害“出嫁女”土地权益的理由,“出嫁女”因为结婚生子而丧失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遇到征地拆迁分配补偿款时,往往成为被忽略的人,下面凯诺拆迁律师便来讲述关于“出嫁女”权益如何维护的问题。
凯诺拆迁律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也是村集体成员的谋生手段、生活保障。因此,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土地补偿,如果被征收土地确实存在“出嫁女”的土地,则应当给予其补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但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与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以看出,结婚、离婚等并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使妇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时,仍应当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旧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人身的平等,更是人格的平等,如今,我们早已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时代,因此,我们不应该再用旧眼光看待妇女在家庭乃至社会的地位。土地是每一位妇女的生活依靠和保障,因此,我们应该保障妇女享有同他人同等的权利,让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真正的落到实处,更好的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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