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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强制清理地上果树花木,被征收人这样做太赞了!
发布日期:2018-06-28点击率:683

  强行征地拆迁在当下已经不是什么好奇的事情了,征地拆迁当中,由于被征收的人大多数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们常以种点果树或是蔬菜什么的维持生活,所以,在很多时候老百姓都不愿意被收,即使要被征收了也要补偿合理。可是,往往在征地拆迁时与他们想的是不一样的。

  案情回顾

  吴先生、郭先生等28个人是福建莆田人,在1997年以后,根据村内统一规划,吴先生等人在门前路边栽种了果树,花木。在2014年的时候,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A区2013年度第十二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在几个月后,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A区201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比复》,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根据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2月份以及2014年9月份分别制定并公告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及2014年10月制定并公告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吴先生等人种植的果树花木地均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这后,由于补偿太低,吴先生、郭先生一直未同意交付土地,也没有领取补偿款。但是拆迁部门为了能够尽快完成项目,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吴先生等人果树花木进行了清理,在得知自己种植的花果树木毁于一旦时,吴先生、郭先生等人在也坐不住了,他们多次找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但都无济于事,最终,忍无可忍的吴先生等人委托了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

  对于该案件,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非常的重视,两位律师随即前往吴先生等人被征收的地方进行调查,在调查走访后他们掌握了此次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他们认为,被强制清理的果树花木是吴先生等人栽种,他们是合法产权人及相应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而拆迁部门在吴先生等人对补偿还有异议的情况下就自行强制清理,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了吴先生、郭先生等人的合法财产。为此,两位律师起草了诉状,请求确认区政府毁坏吴先生、郭先生等人果树花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针对此争议焦点提出,区政府强制清理的是吴先生等人门前屋后的果树,并有相关照片证明,再加上村长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毁坏的果树花木系吴先生等人多年的栽培,并非抢栽。同时两位律师还提供了市政府在政府服务平台上的答复,证明征迁部存在违法清理的情况,况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规定,吴先生等人并未自愿交付土地及土上果树,而征迁部也未申请法院进行执行,其强制清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相信对于以上类似的案例在平常的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对于这种补偿还没有达成一致就进行强制实施拆迁的,被征收人必须要以法律来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征地拆迁并不是什么都是拆迁方说了算的,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处在弱势中就放弃维权。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必须要记住以下几点: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强制拆迁以补偿为前提,在补偿还没有达到一致的情况下,任何单人都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不过,在实践中,可以制拆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签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做了补偿决定,即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不符合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的,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拆迁法定程序或是正当程序的、超越职权的以及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对此,只要符合上面任何一项,被征收人都应该立马启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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