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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听证,是老百姓在征地拆迁当中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听证这一环节对于拆迁补偿的多与少也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许多被征地拆迁人往往在拆迁方的忽悠之下疏忽了听证。早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制定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那么,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听证?
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用简单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在征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被征地拆迁人就可以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等。
其次,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最后,两次听证是在什么时候?
第一次是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
在土地征收之前,相关部门会前来对被征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实地勘察及测量,而这项前期工作对于后面的征地方案、工地方案等起着很大的作用。等确认完之后由被征地者(组织、个人)等权利人需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如果有部分人对于相关补偿方案有疑问或不满,在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相关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人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机会,被征地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人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那么,在这次的听证会中,被征地人就可以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
征地审批后,拆迁方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并进行补偿登记,结合登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在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被征地人申请要举行听证的,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怎么办?
这个时候,那他们就存在违法的行为,被征地人可通过向上级部门反应或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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