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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违法的!法律规定,你可以随时要回土地
发布日期:2018-04-16点击率:880

  炊烟袅袅、小溪潺潺、瓜藤满架、山花烂漫,乡村的如画美景让不少城里人乐而忘返,甚至产生了购房置地、“长相厮守”的念头。

  于是,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以租代征”十分流行。其实,早在2005年,相关部门就曾下发紧急通知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可依然有不少地方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作他用,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自身权益,而很多农民朋友却还被蒙在鼓里......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以租代征”农民带来的危害?

  1、土地损伤,恢复耕力困难

  大家的土地即便拿回来了,但是由于前期进行了非农业建设,对现有的耕地肥力、质量以及周边环境多少都产生了一些影响;作为农民,还要经过长时间的休耕帮助土壤恢复肥力。

  2、如果遇到政府严查会导致毁约,损失只能是农民自己承担。

  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要求恢复耕地,损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导致农民朋友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租金给的少,收益不如种地高,还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鼓励农民耕好地,国家每年还有耕地补贴发放;再加上农民自己种地的庄稼收成,其实际收益要远高于租出去。而当农民要求提高租金时,一般企业不会同意,甚至有些租金都难以要回。

  4、维权很困难。

  一些不良企业工厂与政府里的个别人员相互勾结,拿着农民同意租地的协议,谎称农民同意征地,并私自办下土地征用手续,导致自己变为失地农民,维权也无处说。

  2017年开始,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

  5、“以租代征”的承包地村集体不予确权。

  由于承包地“以租代征”属于违法行为,土地已经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样的地,村集体不会帮农民进行确权。

  以前我出租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大家应该已经明确,“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那么这种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能否取消呢?农民朋友们又能否将违法出租的土地“要回来”?

  案件回顾

  2013年3月,山东荣成的鞠老太将五间农村民房作价2500元卖给了城里退休的张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夫妇当日就付清了房款,满心欢喜的装修布置、搬进新家,开始了养鸡逗鹅、悠闲自在的乡村生活。

  2017年10月,鞠老太了解相关政策后,认为张某夫妇不是本村村民,无购买农村房屋的权利,因自己年龄已高,不懂政策,才与张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夫妇返还房屋。

  山东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被告张某夫妇非荣成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原告于2013年3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但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案涉房屋现市场价值为40000元,明显高于原价,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即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结合购房年限、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反悔情况,张某夫妇、鞠老太按三七分承担过错责任。

  2018年3月7日荣成法院依法判决鞠老太与张某夫妇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鞠老太返还张某夫妇购房款2500元,赔偿案涉房屋增值部分的70%即2625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20日内,案涉房屋返还鞠老太。鉴定费和诉讼费按双方的过错责任依法分担。

  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但其中涉及的纠纷赔偿等情况,还需重新认定。

  重要提醒:如果有人来“租地”,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强行占地,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自己的合法土地权利受到损害。

  本文来源:中国乡村之声《致富青年帮》(微信号:致富帮 转自:农民日报)、法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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