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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杨晓燕律师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7-11-08点击率:1067

  行政诉讼由于其被告主体的特殊性成为我国诉讼法中的“异类”,决定了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着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行政纠纷主要集中在环境问题和征地拆迁业务方面,案情复杂,牵涉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带来新的矛盾。

  在我国《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进行行政纠纷调解是极为重要的解决途径,甚至在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对调解制度有相应的规定,进而确定了我国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作为征地拆迁业务方面的专业律所,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凯诺律所杨小燕拆迁律师看来,调解在行政争议的解决方面作用确实大于诉讼,因为诉讼中所产生的判决具有绝对性,无论结果如何,都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这样的情况容易造成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产生新的矛盾,而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是矛盾双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与让步,在协商中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这样既能反映政府方面的利益,也能充分反映被征收人的要求,对被征收人也能起到安抚作用。

  凯诺律所杨小燕律师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因此,选择适当的方式谋取矛盾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而行政调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股“清流”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日渐成为解决百姓同政府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2015年行政诉讼法对调解制度也作了重大修改,足以看出行政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杨律师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进程,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会愈加完善。

  北京凯诺环保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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