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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扎实推进我省2022-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要于2023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市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晋中、阳泉、吕梁3市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市严格落实《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大同、忻州、临汾、运城等受污染耕地相对集中的市,自2023年起,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以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以大同、忻州、运城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市为重点,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点排查行动等结果,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2022年底前,各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二)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5.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各市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市建立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采取第三方评估或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焦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各市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控二次污染。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各市要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原则上各市每年新增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不少于2个。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把关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监管执法
14.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各市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各省直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对口加强市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三)推进信息公开
督促重点监管企业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强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强化督察考核
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问题等土壤环境安全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我省2022-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国考区域点位V类比例不高于6.67%,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76.9%,地下水国考污染风险监控点位V类比例不高于17.6%。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两项”调查评估
1.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37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大同、长治2市完成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其余各市启动相关工作。2023年底前,11市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定山西省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技术指导意见。各市2022年要启动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调查评估成果,查清辖区内各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现状,提出修复治理措施建议,为后续矿坑水污染防治和修复治理提供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各市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产权归属为各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各市要将其纳入市级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结合地下水国考点位、省控点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行监测井等,重点针对地下水源目标开采层位和污染源周边浅层地下水,推动建立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对于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要延伸监测下层相邻含水层水质。探索建立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与水位同步监测、同步评价工作机制。2022年太原、长治、临汾3市试点开展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4.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各市要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均要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5.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2022年底前,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晋城市要率先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2023年底前,其余10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6.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根据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的产业结构等特点,逐步建立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晋城市要加强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制定试验区建设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要求及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满足国家试验区建设各年度考核要求。强化试验区建设经验总结,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配合)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8.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各市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对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9.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各市要结合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等配合)
10.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各市要持续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各市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当地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2022年底前阳泉市完成废弃井封井回填国家试点项目,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与管理经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市要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选“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持续推进“老窑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治理,2023年底前忻州市完成宁武地下水污染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加快推进阳泉市山底河流域煤矿“老窑水”污染修复治理项目,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治理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
14.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各市要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研判分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15.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各市要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要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16.加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力度。2023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初步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配合)
17.防范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人民政府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实施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立市级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强化资金和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各级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各市要强化项目库建设,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用好用足中央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强化队伍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督察
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对照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及地热水、煤成气等采出水违法排污执法检查。加强对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及时预警、督办。实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各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市进行专项督察,必要时进行约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印发
文章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