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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17点击率:480

  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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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管理,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风险管控工程施工前期、施工过程和效果评估阶段的环境风险管理要点。适用于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地块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

  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首要责任主体,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二、施工前期风险管理(一)前期风险管控措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在启动土壤污染修复、风险管控工程(以下简称“修复工程”)施工前,应采取相应制度管控措施,具体参照《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二)修复方案制定

  1.方案编制基本要求

  修复、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应以实现地块安全利用为原则,按照《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且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选定的修复技术及管控措施应为成熟技术,经试验验证或在国内有成熟案例。鼓励采用低碳绿色、可持续和资源化修复。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应充分论证实施风险管控技术路线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2.环境应急安全预案

  为确保地块修复过程中施工人员与周边敏感目标的安全,应制定修复工程环境应急安全应对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问题识别、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培训等。

  3.异地处置方案

  污染土壤修复原则上应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异地处置的,应编制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方案,并提供异地处置单位具备接收、处置能力的相应佐证材料。(三)修复工程开工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核查,明确修复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若具备开工条件,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向污染地块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修复工程开工备案表。开工条件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项开工手续是否落实;

  (2)修复方案是否完成备案;

  (3)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安全环保培训是否到位;

  (5)主要材料及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开工需要。

  修复工程开工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三、实施过程风险管理(一)修复工程安全管理

  修复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的相关要求执行。

  修复工程应编制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相关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的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种工人持证上岗等。

  修复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修复工程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时,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修复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二)修复工程信息公开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的要求,公开修复工程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三)污染土壤转运

  污染土壤确需转运异地处置的,转运过程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填写转运报告表

  制定污染土壤转运方案,填写污染土壤转运报告表,将污染土壤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信息,于转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污染土壤转运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2。

  (2)建立转运台账

  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记录土壤运输日期、方量等信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应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污染土壤转运联单、转运台账,格式详见附件3。

  (3)衔接危险废物管理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

  (4)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遗撒等突发事故,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避免造成环境影响。事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形成事故应急处置报告,提交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四)二次污染防治1.废水污染防治

  (1)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如基坑降水及设备、车辆清洗废水等,应集中收集处理,并采取防渗、防撒漏等防治措施。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泥产生量,应与污水处理量、药剂投加量等匹配,如实统计并形成台账。

  (2)废水及污染地下水处理达标后的排放去向,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修复方案实施。涉及外排时,应取得相应的排水许可;涉及原地回灌时,应科学设置地下水回灌井并采取安全回灌方式,避免造成污染影响;

  (3)针对污染土壤修复区,应制定雨季施工专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雨水漫流造成二次污染。2.大气污染防治

  (1)扬尘污染防治。修复工程施工过程,应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鼓励修复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效果。

  (2)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防治。地块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的,修复工程实施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对地块及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污染土壤开挖、暂存、处理处置等过程,应在密闭大棚内进行,并采取喷洒气味抑制剂、尾气收集处理等措施;深基坑等无法密闭的情形,应根据修复工程进度分层分区开挖,并及时采取移动喷淋等措施;尚未进行扰动的修复区域,采取苫盖等风险管控措施。

  (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标志粘贴和现场使用登记;并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相关要求。

  (4)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3.噪声污染防治

  (1)修复工程施工过程噪声排放,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减少设备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及技术。

  (3)在居民区与施工区之间采取噪声隔离措施,优化施工布局降低设备运行对场界周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影响。

  (4)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从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并建立相应台账。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2)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分类收集处置,禁止随意倾倒。(五)污染事故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开展修复工程日常监督检查,避免污染事故发生。在日常监督过程发现如下情况时,应向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因整改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污染地块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

  (1)修复技术、主要工艺和关键参数等,与修复方案不符;

  (2)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等,不符合修复方案规定的要求;

  (3)其他存在较大二次污染隐患的情况。四、效果评估阶段风险管理(一)后期环境监管

  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或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效果评估阶段应制定后期环境监管方案。(二)其他要求

  (1)涉及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固化、封顶、土壤或地下水原位阻隔、地下水可渗透反应墙等工程的,修复工程完成后应按相应管理要求开展质量鉴定或检测。

  (2)因回填基坑或覆土等原因,需使用地块外来土壤的,应明确外来土壤来源,并确保其环境质量满足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环境质量要求。五、其他

  本指引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均适用于本指引。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