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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积极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有奖激励公民积极参与污染问题举报,有力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推动形成一批有奖举报典型案例。现发布五起如下:
案例一:苏州市吴中区境内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一辆黄色槽罐车向苏州市吴江区中鲈大道马路边窨井排放污水。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槽罐车内污水为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的生产、生活污水。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与苏州某保洁公司签订了生活污水清运协议,从2021年8月3日开始,采用就近原则,将污水运往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当日上午槽罐车主蔡某受保洁公司委托与驾驶员朱某一起将污水运至平望镇中鲈大道路的南段并排入道路西侧的窨井。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16万元。同时,将上述槽罐车往平望镇中鲈大道旁边的窨井排放污水的行为移交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
案例二:南京市江北新区境内恶意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接到反映“南京某橡塑有限公司在厂区机械车间内深埋估计十吨危废”的信访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在对拆装车间一处被混凝土封闭的水泥坑开挖后发现,该水泥坑中填充土壤、少量建筑垃圾,同时混有若干破损废试剂瓶。通过调阅其2020年7月编制的危废核查报告中,废试剂瓶为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证实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经进一步开挖,共产生废试剂瓶及沾染土壤共计2.5吨。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南京某橡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利刃”,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举报有奖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的积极性。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连云港境内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16日,群众反映有企业用罐车拖废水至某破产清算企业闲置水池内,并直接排放至下水道。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连云港某环保科技公司利用某破产清算企业调节池场地经营氯化钙液业务,并于5月14日、15日用软管将池内水排放到厂区北侧水沟内,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经监测,总铅、总镉、总铬3种污染物分别超过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57倍、12.2倍、3.02倍,总锌、总锰分别超过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23.6倍、106.4倍。
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根据《连云港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的效率。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学守法意识,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案例四:苏州市高新区境内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举报人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公司存在污水排入雨水井、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问题。经排查发现,该公司轴芯车间外建有一隔油池,隔油池内部有一根管道连接污水管道,管道未完全封堵,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马运河;超声波清洗设备产生的清洗废液通过管道连通厂区雨水管道,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马运河。对雨水总排口排放水采样分析,石油类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710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声波清洗设备予以查封。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处罚金额共计98.9万元。
根据《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因该公司厂区面积较大,内部布局较为复杂,部分生产设备较为隐蔽,为及时准确查实反映的违法行为带来一定难度。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执法人员邀请举报人见面,现场通过百度地图确认违法点位。同时,举报人得知该公司将转移下水道内废油时,立即和执法人员联系,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执法部门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为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五:南通市启东市境内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化工园区内某药业公司偷排废水。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药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偷排行为。于是,执法人员对厂区周边进行了初步摸排,并联系举报人,告知其发现偷排时及时提供信息。此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负责跟进。再次接到举报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某药业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员通过提升泵将原水池废水提升至南侧围墙外固定管道,并将固定管道阀门拆开用软管连接后,将废水直排至厂区西侧江风河内。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排放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水二氯甲烷值为2040毫克/升。经查实,该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有毒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某药业公司立案查处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南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有奖举报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支撑促进作用,积极宣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通过有奖举报,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和宣传效应。来源:江苏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