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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损害谁买单:土壤环境修复治理必须严格落实源头污染责任化!
发布日期:2022-05-16点击率:647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应当积极地进行修复,如对被污染的水体进行净化,对污染土壤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对被损毁的森林进行补植复绿等,以促使生态环境尽早恢复其受损前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生态的、美学上的各种功能价值。虽然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的能力,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同程度,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调整,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修复;二是生态环境损害特别严重,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修复或难以修复,如对于灭绝的物种,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也不可能使其重生。对于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DS土壤环境修复治理装备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第II版)》的界定,永久性损害是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成因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专业性强,对技术水平的依赖性较高,因此,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的制订都需要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的介入,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也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与一般侵权相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为了避免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害更为迫切,因此,因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以真实案例来分析,2015年8月,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一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民法典》条文,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因此德森环境认为土壤环境修复治理必须严格落实源头污染责任化,如此更能让大家知道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加大惩治力度,土壤环境污染不可取,切身影响到大家的健康和利益!

来源:郑州德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