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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初审。记者了解到,该草案共7章42条,立足福建省实际,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与保护、风险管控与修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内容总体可行。
据了解,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近年来,福建省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但土壤污染成因多元复杂,仍存在源头防控难度不断加大,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编制规划和标准,整合共享信息资源等,以适应新形势下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
在此次审议中,拟增加土壤污染定义、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原则的条款,同时拟修改部分政府职责的条款。例如,草案建议修改稿修改了部分政府职责条款,一是在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二是将第四条第二款政府制定规划的职责整合到第二章第十条规划部分,增加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职责。三是在第十四条明确政府负有加强区域功能、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的职责。四是县级人民政府在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源、力量有限,将第七条主体范围限定在省和设区的市。
同时,在此次审议中,拟增加土壤污染源管控的条款和增加农用地保护的条款以及法律责任的条款等。例如,草案建议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矿山、生活污水和垃圾、农药、化肥和农膜等主要土壤污染的管控内容和要求。增加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拟增加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开展定期监测或未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的罚则等。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