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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7-01点击率:632

  华声在线6月30日讯(记者 龙腾)记者今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于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长期以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活动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因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亦较为严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为切实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实施办法》着眼湖南土壤环境实际情况,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性规定。

  针对湖南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严格防控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突出重点,管住重点行业企业,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细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依法实行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针对有关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存在漏洞造成土壤污染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容易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外,为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实施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