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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与否和治理修复效果到底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8-08-27点击率:957

  传统上,这好像不是一个问题。然而,有可能逐渐成为一个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程序中调查、评估、修复和验收等4个主要节点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上,上述4条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理念:“放管服”。在污染与否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要把关。但是,在如何修复和修复效果上,只需要备案。是不是可以说,主管部门更多的时候不再当“裁判”了?

  具体上,第五十五条有一定歧义。第一种理解是,调查单位不对数据下结论,而把数据交给专家或第三方评估和下结论,这种评估在现实中还没有或者极少见;第二种理解是,调查单位出数据并下结论,专家和第三方针对调查单位的报告进行评估,这较为常见。第五十六条的组织评审,根据实践经验,就是专家评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备案,在实践中也必须发生在通过专家评审之后。尽管,目前有地方在考虑出台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文件,但是压力实际上在专家身上。

  总而言之,在过去、现有甚至将来的体系中,专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家评审到底能否承担这个重任?相比环评,土壤污染调查修复专家评审会的公开描述并不多见,早期的情况可以从一个知名博客发于2011年7月的文章《应对专家评审会》看出究竟:

  开专家评审会也被称为“过堂”,有时候你过别人,有时候别人过你,只要不是太差的报告,枪毙的少,修改的多,否则如何体现专家的价值?

  ......

  实事求是地说,想开一个有水平的污染场地修复专家评审会还真不容易,毕竟国内真正懂行的专家就那么几个,请一个都费劲,别说凑一桌了。......

  此情况下,我也遇到过其它行业客串的专家,有人把“专家”称为“砖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说实话,我认为专家之所以成为专家,也是有道理和基础的。

  打个比方说,一个养鸡专家来开养鱼的评审会,虽然他没养过鱼,但是他发现你饲料没拌匀就投下去肯定有问题。毕竟有些技术也是触类旁通的,他过的桥比你走的路多,何况他过桥的时候可能见过别人怎么养鱼。

  所以一次评审会上,几个非业内专家经过内部讨论,提出意见若干,本人佩服。

  该博主在2014年5月,又发了一篇《别怕专家评审会》:

  三年前写过一篇博客《应对专家评审会》,那段时间经常被评审,每次过堂如临大敌,PPT要演练好几遍,结果基本顺利。现在,也去审别人,坐在专家的位子上指指点点。有一句话说得好,屁股决定脑袋,立场不同,思维也不同了。

  ……

  很多评审会都是开会前才发资料,专家们也就半个小时看看,再结合PPT内容,边听边想:你小子哪些地方好下手?因为时间有限,专家对材料的了解一般不会太细,只要基本原则和总体路线没问题,剩下的建议都属于锦上添花,最后形成的意见多是“进一步细化......完善.......”等等。

  我参加的评审会只枪毙过一个调查报告,大概是调查单位迫于业主的压力,说一个化工厂不必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这TM太过分了,明显让专家过不去,结果我们专家组内部连商量都没有,干净利索地没让他过。

  比较麻烦的情况是几个不同专业背景的老兄组成专家组,你不知道哪位从他的角度提出什么问题。有一次评审一个场地施工方案,汇报人说他们要挖多深的基坑,环保专家没发言,搞土建的专家跳出来了。这还不是最差的,就怕环保专家提基坑支护,土建专家提二次污染,遇上这样的砖家,相当难受。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应该参加过更多高层次的专家评审会。2015年4月,他表示,土壤修复领域目前“砖家”不少,有些常识“误会”也很深。国内大部分所谓的“砖家”并没有真正做过土壤环境具体工作,有的直接照搬国外结论或者教科书上的东西,有的只是凭相关经验或知识进行推论。

  由于专家在认识和实践经验上的差异, “同一个场地,第一轮场地调查专家说做15个点就可以,第二轮来一批新的专家,说第一轮应该测100个点。” 这于实际工作中可能并不一定少见。

  然而,“砖家”不专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不是很小一部分的话。一知名专家曾谈到国内土壤修复评审的弊端:目前国内的项目决策过程确实有问题。数百页的评审资料,给专家的时间通常只有半天,专家拿着一两千元的评审费,为一个亿的项目扛责任。

  2016年7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撰文指出,“应明确专家对自己作出的结论负责,甚至对自己的签字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专家也是无奈的,水平再高,又怎么能做到真正对项目质量或成败负责?2015年12月,中国环境修复网发起的投票中,30.4%的投票认为,专家为项目出现的问题负法律责任合理,33.4%投票认为不合理,36.2%说要看具体情况。分歧之大,实属意料之外。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考虑到责任问题,专家们参加评审的意愿已经大幅下降。但是,现在专家评审会的几乎所有专家是严肃、认真、客观、尽职的,特别在短时间的评审中,坚决守住了不发生二次污染的底线。毕竟,地下的隐蔽性和土壤污染的非均质性使得调查、评估和修复存在一定或较大的不确定性。

  欣慰的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法律责任章节,并没有出现专家需要负责任的条款。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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