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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点击率:871

  索 引 号:016000291szfbgt-2018-000297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8〕38号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推进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深化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基础数据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主要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详查,筑牢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加强分类管控,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4.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集中式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3个产粮(油)大县(市、区)(见《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件1)全部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6.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年度任务,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任务。潼关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严格落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7.明确管理措施。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8.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全省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加强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机构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批准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加强源头管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9.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0.加强企业污染监管。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土壤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1.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1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13.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完成全省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问题企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整治任务。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和“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14.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全省15%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使用量保持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15.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进西安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建设,关中地区回收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1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咸阳市旬邑县、渭南市澄城县、延安市洛川县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17.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18.减少生活污染。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逐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咸阳、渭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完成835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9.加快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推进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开展先行区建设阶段成效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0.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21.夯实部门责任。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每季度末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20日前,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将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2.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省政府与各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对各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省审计厅等参与)

  23. 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重点保障土壤污染详查经费,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等重点项目,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支持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要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形成运维资金保障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4. 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25.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6.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27.吸引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启动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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