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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04-26点击率:924

  日前获悉,湖北省恩施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恩施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快美丽恩施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州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1.建立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辖区内省控及部门行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构建一个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全州所有省控监测点位第1轮采样工作。从2019年起,按照背景点位每10年1次、基础点位每5年1次、风险点位每2年1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监测点位每年1次、城市绿地和水产养殖点位每5年1次监测循环的频次,有序开展省控监测点位的监测采样工作。(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全州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州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监测数据上传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平台。(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卫生计生委、州林业局、州住建委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大数据信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着力强化对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审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农业局、州水利水产局、州林业局、州委宣传部、州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二)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8年底前制定全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为开展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5.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耕地。在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逐步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推行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2020年底前,全州各产粮(油)大县(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应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条款,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依法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发改委、州农经局牵头,州环保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6.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结合全州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要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农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国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牵头,州环保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施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牵头,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等配合)

  (三)强化建设用地管控

  9.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当地环保、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备案,并上传至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住建委、州规划局等配合)

  10.制定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11.严把建设用地准入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等配合)

  12.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改、住建、经信、科技、财政、交通、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开展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加强动态更新。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防止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开展全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牵头,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1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均应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主动修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主动避让。鼓励新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等配合)

  (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16.加强重点企业监管。自2017年起,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每年至少自行开展1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高风险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全过程接受监管,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经信委牵头)

  17.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等配合)

  18.强化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州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大对重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遵守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要求督促涉重金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国土资源局配合)

  19.加强工业废弃物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存放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铬渣、砷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场所风险排查工作。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由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其使用权人应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消除土壤环境污染隐患。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州风险较大的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废弃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规范废旧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或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快推进恩施州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积极培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着力构建“州、县、乡、村、户”五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稳步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供销社等配合)

  20.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制定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以及现代植保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责任单位: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州林业局等配合)

  21.加强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各县市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供销社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等配合)

  2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有毒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牵头,州供销社、州工商局、州农业局等配合)

  23.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积极推进恩施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结合精准扶贫、特色小镇创建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利用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25.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26.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牵头,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27.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28.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配齐配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完善土壤环境监察装备,加强土壤环境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29.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州环境执法监管重点,以土壤中镉、铬、汞、砷、铅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为重点,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化工(含制药、农药)、制革、矿山、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和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实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国家要求公布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下达各县市排放总量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30.增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作为环境应急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政府应急办、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安监局等配合)

  (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产业发展

  3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州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采矿、制药、制革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鼓励研发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责任单位:州科技局牵头,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林业局等配合)

  3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济开发区、州环保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3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激励政策,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行业发展。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等配合)

  (九)引导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多元化投入

  34.加大财政投入。州、县市财政应积极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35.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省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商务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36.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37.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各大新闻媒体平台曝光各类违法排污、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经信委、州文体新广局等配合)

  38.推动公益诉讼。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机构应提供支持援助。(责任单位:州人民检察院牵头,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等配合)

  39.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鼓励支持州内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教育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文体新广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编办、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文体新广局、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规划局、州经信委、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经济开发区、州工商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供销社、州农经局、州政府应急办、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州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四)严格考核奖惩。从2018年起,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保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来源:治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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