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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水污染维权困难 法院为何推脱责任
发布日期:2015-01-20点击率:1249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深受其害的5位兰州居民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却一再拒绝受理此案。兰州人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真的是在推脱责任吗?

  兰州水污染法律拒绝受理

  2014年12月31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被评为年度十大健康事件之一,而其中最为人们关心的,无疑就是居民的维权问题。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始末,2014年4月10日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事故的原因是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多个地区被迫停水,很多市民因饮用苯超标的自来水而深受其害。

  据了解,提起诉讼的5人为兰州市城关区居民,由于当初供水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处于垄断地位,所以居民和水厂具有供水合同关系。水厂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健康安全的自来水,如今水的质量出问题了,居民提出违约赔偿完全合情合理,那为何法院要一再拒绝立案呢?

  拒绝立案理由能否成立?

  兰州法院称,之所以会拒绝立案,是因为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这种说法,真的有道理吗?

  首先,法院拒绝立案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这是原告方日后上诉必须具备的材料。没有裁定书,就抹杀了原告方日后上诉的可能。再者,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种要求明显是“私益”的标志。水厂现在侵权了、违约了,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受害居民,起诉维权是应该的,法院不受理就是在推脱责任。

  法院不立案应该怎样应对

  法院立案难,对于一些特殊的“敏感案件”已是不争的事实,立案厅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先挑毛病,再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把人支走。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人是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满足条件,法院不应成为诉讼的“拦路虎”。

  那么当事人在遇到法院坚持不受理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起诉人要认真审查起诉条件,如果真的满足那就不要惧怕,因为法院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再者,起诉人可以依据现行法律对立案厅的人员进行举报投诉,甚至可以录音作为证据,以此来要求相关监督机关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