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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共护一泓清水——《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立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29点击率:345

  “嶓冢道漾,东流为汉”。汉江发源于汉中市,在陕西省境内横贯汉中、安康两市,是长江最大支流,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重要水源地。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质,不仅事关汉中和安康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还事关国家主体功能区安全,是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大政治责任。

  为增强汉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感,确保汉江水质安全,推动地方治理和区域协调发展创新实践,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动我省汉中安康两市开展汉江流域协同立法工作方案》要求出台了《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总则、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进行了规范。

  创新立法形式

  共护一泓清水

  2022年6月,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下,汉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协调推进会在西安召开,就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协同立法节奏、合作分工、协同落实等达成共识,汉中、安康两地开启了立法“共治之路”。会后,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成立汉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工作专班,健全《条例》起草、协调、审议机制,积极推进汉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通过不断加强与安康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有重点的赴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和座谈等立法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组织下,经两轮集中修改,形成了包括法规名称、立法原则、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主要内容一致的《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

  严守水质底线

  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协同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保证一泓清水永续北上为立法目的,将细化治理手段、彰显地方特色作为立法任务,以法治手段支撑和推动汉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突出政治责任担当。《条例》规定,为了保护汉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本省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水质安全,促进汉江流域协同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条例规定,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要求汉江出界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体现了汉中市保护汉江水质的政治担当。

  明确法规调整对象。《条例》依据汉江在汉中市的自然地理状况,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汉中市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形成的集水区域。通过聚焦保护和改善汉江水质“小切口”立法,将行为适用定位为“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条例》针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特殊要求,从源头保护、岸线管理、水生态涵养、公益林建设、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河岸景观管理、河道采砂、漂浮物防治等方面细化具体制度,科学规范水质保护措施,依法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汉江流域水质行为。《条例》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汉江流域各个方面和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流域生产生活水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同时针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八类突出问题一一进行破解,严格控制水污染。

  细化部门管理职责。《条例》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水质保护领域的各自职责。其中,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

  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长江保护法的最新要求,将本地区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强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水系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汉江发源于汉中市宁强县嶓冢山,为保护汉江水质提供了充足的法理依据。

  协调治理举措

  完善协同治理机制

  汉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作为陕西省第一部流域协同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汉中市、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积极破解地域差异,探寻协同各方利益交汇点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着重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条例》通过设立跨区域协作一章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及应对、生态补偿机制、联合执法等汉江流域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实现了区域立法从协同到共立的跃升。

  《条例》规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汉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合作,定期协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合作、水利设施建设、联合监测、联合执法、汛期水环境管理等重大事项,定期互通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解决体制机制缺位。在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水质异常等影响跨区域水质的重大情况时,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康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联动处置机制,协同应对,保证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条例》明确,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康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跨界区域河道汛期漂浮物联动打捞方案,明确清理责任、清理时间、范围、费用承担等事项。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强跨行政区域污染水质的违法案件查处,共同维护汉江流域正常的生态环境秩序。

  《条例》是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创新实践,为促进区域交流合作、协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在“法规利剑”的护航下,汉中市将开启汉江流域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崭新篇章,将与安康市共同绘就汉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来源:贵州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