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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有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对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对内河和海域的船舶污染防治作了统一规范,明确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各类排放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公众可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条例》的实施,为上海市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打造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对于内河和港口区域的综合管理能力,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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