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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5点击率:276

  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发改、农牧、国土、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进行划定。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形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二)非水源涵养林或者护岸林种植、畜禽放养、网箱养殖;

  (三)爆破、打井、挖沙、放牧、建墓、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五)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

  (七)游泳、垂钓、放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道污染管控机制。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水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报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政府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市、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