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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度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7点击率:548

  2021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以“维护市场公平、护航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释放经营活力、增强守法能力,形成打击合力”为核心任务,以差异化帮扶执法为抓手,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惩重罚,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立行立改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企业免予处罚。同时,积极跟踪企业整改效果,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污染彻底消除。现将2021年全市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在线监控及监测公司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案例在线监控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个别从事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和环境监测服务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不惜以篡改伪造数据的方式为污染行为“打掩护”、充当“保护伞”。对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2021年先后开展两轮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执法队”)接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案件线索。2021年8月5日至10日,市执法队本部对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热电厂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热电厂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维修期间进行手工检测,中环信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为达到监测频次要求违规操作,于3月17日10时至13时提前获取9组监测原始数据,用于伪造当日15时至23时的监测数据。中环信公司上述违法情形,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相关规定,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检测资质、涉嫌伪造数据的烟气采样设备和检测原始记录等进行拍照取证,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中环信公司总经理关某和现场采样人员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关某和李某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2016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检测数据的”的规定,此案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案件已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和涉案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二: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造假案

  2021年11月17日,市执法队本部执法人员对新民市的某排污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污企业污水总磷、总氮两台在线监控设备带有修改斜率和截距的功能,总磷、总氮两台在线设备量程上限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该在线设备运维单位为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冠”)。经深入调查,锦州华冠驻沈办事处的负责人及现场运维人员承认由锦州华冠向该排污企业提供的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存在擅自修改参数影响检测结果、擅自删除在线设备历史数据、锁定在线设备量程上限等影响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锦州华冠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鉴于锦州华冠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典型案例2021年,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我市范围内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的企业实施专项执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案例三:肖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从事危险废物营业活动案

  2021年5月31日,市执法队浑南大队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肖某某(自然人)在没有取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集、贮存、处置、转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当事人肖某某通过简易装置过滤废机油,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存在。2021年6月4日、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某某进行询问,当事人供述其借用刘某某的炼油厂非法处置废机油,从三月经营至六月初,平均每天约收集0.25吨废机油,刘某某平均每天约收集0.5吨废机油,经认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类900-214-08。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肖某某、刘某某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立案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事危险废物已由办案机关暂扣封存。

  案例四:芦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8月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民市公安局辽保大队对位于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东侧一场地内的芦某某等人的小炼油点进行现场检查。自2021年6月中旬以来,芦某某雇佣陈某某等人租用胡台镇七公台村东侧一场地,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其他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将从黑龙江省大庆某油田运来的废油泥(危险废物类别HW08 代码071-001-08)进行处置提炼加工,处置工艺为将油泥放入底部铺设加热设施的铁槽内,利用锅炉导热油加热,然后进行油水分离后得到产品。

  截至案发,共处置油泥约150吨。在处置过程中油泥的包装袋随意堆放在院内,然后当作燃料进行燃烧,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渣及污水随意排放到院内的渗坑内,处置现场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地面被油污严重污染。经鉴定,现场样品为危险废物。综上,该案件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已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新民市公安机关处理。

  三、污染大气环境典型案例

  近年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大气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在VOC专项治理、冬季燃煤锅炉监管等领域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案例五: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封闭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案

  2021年9月13日,市执法队沈北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察帮扶移交线索对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VOC循环水池未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制作视听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通过对该企业综合部部长张海龙的问询,企业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同时依法处以罚款7.5万元。目前,该企业VOC循环水池已加盖密闭,并建立管道连接VOC治理设施,已 完成整改。

  案例六: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顺通热源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月19日沈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顺通热源厂二氧化硫数据异常,市执法队沈河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由于该热源厂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脱硫循环泵停运,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该热源厂制作视听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在问询过程中发现该热源厂自采暖季以来,燃煤锅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频繁出现故障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对该热源厂现场负责人问询,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热源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责令该热源厂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热源厂罚款20万元。该热源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正常运行。

  四、水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开展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执法是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果,护卫“碧水清波”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2021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紧密围绕流域环境治理的主线,对工业企业及农村地区水污染物违法排放的问题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污染我市水体的典型案件。

  案例七:郭某某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属污染物废

  2021年11月2日,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线索,市执法队沈北大队现场检查中发现,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松树社区租赁的厂院内进行废塑料造粒,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排入院西北角无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排污的渗坑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苯浓度超标,同时废水中检出汞、砷、镍、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郭某某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八:沈阳利农腌菜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利用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2021年9月9日,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的大民屯镇东章士台村利农酸菜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酸菜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利用偷排管线排放至厂区西侧的辽河排涝渠内。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监测人员对该厂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9600毫克每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化学需氧量50毫克每升的标准191倍。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案条件,对沈阳利农腌菜加工农民专业合作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万元整,同时对企业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目前该企业已整改,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