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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坚定决心,使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顶层设计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为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的用水安全,2021年12月《地下水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迈入治理地下水的法制轨道。
水是生命之源,然而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给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当前重新审视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问题,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了紧箍咒,为保护地下水资源装上了法律的“框框”。
《条例》为地方政府更好地管理地下水资源装上了“责任框”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地下水管理条例》强化了政府对使用地下水行为的管控,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细化了防止生产建设活动中污染地下水和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强调了地方政府承担水资源的制度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法律责任,让地方政府治理和保护地下水有法可依,切实担负起治理和保护地下水的责任,建立依法高效的地下水治理体系。
《条例》通过经济手段为地下水资源装上了“保护框”
《条例》对地下水资源实行了“双控”保护,即: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在强化监管方面,从取水和用水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规定了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6种情形,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让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全面掌握监控取水情况。要求用水过程需节约用水,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从源头上控制了滥采滥用问题,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条例》对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装上了“法律框”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而地下水作为自然重要的一部分,体现出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地质环境功能,也成为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及地质环境有效保护的一部分,《条例》明确了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对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的同时,提高了水污染者的违法成本,为破坏水资源者装上了“法律框”,让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实施,让地下水资源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体现党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更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中共四川省广汉市委党校 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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