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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万,私设管道排放水污染,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8-11-28点击率:1003

  2018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是继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又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超标排污、利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罚款是10万起至100万元。视情节还可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行政拘留(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今年以来,岳阳县环保局查处了多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

  18年9月8日,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软管将养殖废水分别抽至公司后山山顶水渠中和无防渗措施的土坑中。

  该行为涉嫌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该案被移送岳阳县公安局,直接责任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案直接责任人郭某慑于法律威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来源:法制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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