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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则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共同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磋商、提起诉讼、生态修复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互相配合、衔接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工作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包括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或者机构,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依据《工作办法》,检察机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分别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优先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决定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可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派员出席法庭、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书面表示不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未完全涵盖赔偿范围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未涵盖部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