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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以案释法杜绝非法捕捞 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
发布日期:2023-06-01点击率:585

  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庭审中,审判长向被告人齐某某释明“禁捕”等相关《刑法》、《民法典》及《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自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镇政告[2020]6号)的相关规定,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缴纳罚金、生态修复金,镇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为捕捞野生小鱼食用,在镇安县月河镇益兴村四组石泉沟下方旬河河道内使用电鱼机电鱼,捕获渔获物206条2.29kg。

  案件受理后,镇安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对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0000元。对赃物渔获物2.29kg、作案工具电鱼机1套没收并予以销毁的判决。

  法官说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或者交纳修复环境所需的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非法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守护好青山绿水,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