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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31点击率:225

  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全面融入福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闽政〔2017〕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交溪、霍童溪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8个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市域内其他非省重点流域或基本处于单个县域内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统筹。采取市里支持一块、县(市、区)集中一块的办法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促进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差别对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集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规范透明。科学制定补偿资金测算方法,加强资金使用的指向性和后续监管评估,提高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四)动态调整。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根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逐年调整资金投向结构。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市级财政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一) 从县(市、区)政府集中部分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市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3‰比例上解,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2‰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中,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0.02元/立方米计算,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

  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筹集部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定额筹集生态保护补偿金200万元,直接补偿给蕉城区,用于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

  (二)市级支持部分

  202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生态保护正向激励金300万元。

  四、资金分配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分流域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

  1.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包括主要流域和小流域考核得分,主要流域考核得分采用国、省控监测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小流域考核得分采用福建省小流域环境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评价结果。

  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市森林覆盖率的县(市、区),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减去全市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县(市、区)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按照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县(市、区)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4.福鼎市和霞浦县采取定额补偿方式。即福鼎市和霞浦县在筹集资金时,不参与筹集;补偿资金分配时,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定额补偿,不参与其它资金分配。

  5.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参与补偿金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

  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的补偿系数为l,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的补偿系数为0.5。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式中:

  Si——i县(市、区)可获得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金

  S——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总额

  ci——i县(市、区)地区补偿系数

  wi——i县(市、区)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

  fi——i县(市、区)森林覆盖率

  `f——全市森林覆盖率

  ai——i县(市、区)土地面积

  li——i县(市、区)森林蓄积量

  `ti——i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ti——i县(市、区)实际用水总量

  n——i重点流域的县(市、区)数量

  五、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分配到各县(市、区)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饮用水源地保护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1)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企业环保搬迁升级改造;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

  (l)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水土流失治理;

  (4)造林防护。

  6.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各县(市、区)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70%。

  (二)安排程序

  相关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上年度各县(市、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用水量和森林因素指标等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测算并提出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得分数据,提出各县(市、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下达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核定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市水利局负责核定各县(市、区)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要会同市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和流域下游县(市、区)政府对各县(市、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市审计局要适时对各县(市、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惩处机制。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况扣减该县(市、区)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作相应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区)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四)鼓励区域合作。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合作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