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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健全完善公益诉讼裁判规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
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审判协同,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
“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职能作用。”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司法政策文件7部,并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鼓励流域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司法修复。
同时,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流域沿岸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加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努力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
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十个,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段农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选编工作,向全国法院广泛征集环境公益诉讼备选指导性案例,对征集的案例逐案研究、多轮论证,并专门召开案例专业会议讨论备选指导性案例。参会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和地方法院法官。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突出特点。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指导性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同时,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指导性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指导性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推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
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指导性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该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孙航)
(责编:薄晨棣、马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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