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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环境资源问题突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刻不容缓。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己任,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先后颁布实施《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20件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决策。面对这个重大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加大环境资源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力度,及时启动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对相关行为及责任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对规范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促进核技术和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求,深刻汲取祁连山问题教训,201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要求,先后两次发函督促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需要修改废止的15件法规全部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通过法规修废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协调一致。来源:每日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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