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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办法加大公众监督的话语权,让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过不了“民意关”的官员过不了“组织关”。辅以合理的制度设计,让指标“带电运行”,才会产生震慑力与约束力。
“十三五”期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累计下降18%;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80%以上。12月5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式发布,《规划》中提出12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涉及环境质量的8项指标,是第一次进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向好的规划和措施,都值得鼓励和尝试。首度将涉及环境质量的8项指标化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无疑击中了现实痛点,顺应了社会吁求。约束性指标建立了一个参照系,既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提供一个阶段性目标体系,亦为生态环境保护效率评估立标杆。
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都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没有什么领域比生态保护更需要政府、企业、家庭、公民、社团等共同参与、协同共治。就我国目前的实践而言,公众参与不足是一块显见的短板。题中之义涵括两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民意识不足,缺乏参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参与共治的管道不畅、话语权不足,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公共决策,难以对行政行为产生有效影响。
《规划》提出约束性指标,从纸上走到地上,谁来保障监测指标的科学性与精准度?自说自话的环境数据监测与发布,数据客观性难免受到非科学因素的干预。事实上,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政府部门公布的环境监督数据与公众观感大相径庭。囿于认知水平与技术手段的受限,大多数情况下,公众也只能靠观感。譬如对水环境质量只能靠鼻子嗅、眼睛看,没有多少人知道水里含了什么污染物,水质属于第几类。再者说,就算得到具体数据,谁会采信公众的数据?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指标还要落实,如果责任方不落实,谁来监督履职情况与行政问责?过往不少“一票否决”制并没有硬到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公共政策的组织、实施、评估、监督处于“内循环”状态,公众无从置喙、无可奈何,公众对失职官员意见再大,也只能“自我消化”。想让生态环境保护问责走出这一怪圈,就要想办法加大公众监督的话语权,让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过不了“民意关”的官员过不了“组织关”。辅以合理的制度设计,让指标“带电运行”,才会产生震慑力与约束力。
如果说原子化的公民意见难以统一,那么还有一种“替代品”:生态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它们较好地代表了公众的生态意愿,并且有能力参与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对全过程实施监督。总之,不妨适度开放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适当增加“生态民生”。(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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