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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9点击率:493

  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的制作

  房票的制作包括房票的格式、印刷、防伪和编号等内容。

  1.房票的格式。房票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设计格式,明确房票形式为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房票三联中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不同联目根据用途明确相应内容。

  2.房票的印制。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专业印刷厂印刷,须带有符合标准的防伪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等手续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3.房票的编号。房票进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房票编号共10位,编号依据年份、序号规则等予以编排。

  二、房票的签发

  1.房票的签发主体。房票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开具。

  2.房票的签发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被征收人兑现征收补偿即开具房票。

  3.房票的签发流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经征收实施单位核算房票金额后开具房票联系单及其相关的征收补偿材料提交征收部门审核,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移送被征收人房票开具联系单及其相关资料,建设活动组织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开具房票。

  4.房票的签发联目。房票的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使用,结算联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作核销使用,存根联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在结算完成后移交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放入征收业务档案保存。

  5.房票的签发领取。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具房票后及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正联”。

  三、房票的使用

  1.房票实名使用。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使用,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

  2.房票限期使用。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限内购买商品房使用。

  3.房票购房使用。房票持有人自行与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商品房价格,并签订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基础上,凭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承诺的团购优惠,并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票持有人须在房票正联“结算信息栏”内签具相应额度的支付确认意见,作为支付凭证交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房票”,并明确房票的支付额度,否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有权不予结算安置补助款。

  房票仅限于购买商品房使用,严禁套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被征收人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房票拆分使用。房票金额大于购房首付款的,有效期内允许拆分一次,拆分后的房票有效期与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计算有效期限。房票拆分使用的,构成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货币奖励、房票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等项目金额按拆分后票面金额比例分配。

  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且原产权登记人或权利人为按份共有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后可以按照按份共有比例(凭产权登记、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拆分房票。被征收房屋为自建房的,原村民建房报告审批中占建房指标的人员为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家庭内部协商出具补偿权益分配承诺书,由街道确认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可作为房票持有人并按家庭内部协商明确的补偿权益分配比例拆分房票,撤村建居(原村民身份)前已分立户的人员除外。

  房票拆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房票拆分确认表,同时提交认购协议等凭证,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移送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拆分票面金额并重新开具,原房票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作废。

  四、房票的结算

  1.房票的结算主体。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6)期房结算时需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资料(五方主体盖章确认);

  (7)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交付备案条件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房票的结算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票正联“结算信息栏”内签具结算确认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应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结算房票金额。

  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的经办人及复核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按房票所注明的安置补助款按规定比例结算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余由于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购买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按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3.房票的结算支付比例。房票的结算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按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分别为:

  (1)期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拨付。

  (2)现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

  房票结算时,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结算流程填写房票“结算联”,按实填写结算使用人、结算日期和结算金额等票面内容,核销后留档保存。

  五、房票的期满

  1.房票到期兑付。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

  2.房票结余支付。已使用的房票尚有余额的或者房票拆分之后部分未使用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购房奖励后由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持有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货币款项。

  房票票面价值(P)=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A)+房票奖励(B)+货币奖励和装修、附属物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C)

  房票实际使用金额(S)大于或等于(A+B),结余退还金额=P-S

  房票实际使用金额(S)小于(A+B),结余退还金额=A÷(A+B)×(A+B-S)+C

  六、其他

  1.房票遗失。若房票持有人持有的房票“正联”遗失,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遗失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该房票使用期限内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原“正联”失效。遗失不申请补办,且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的,该房票到期兑付。

  遗失补签房票的,房票签发单位应及时通报房屋征收部门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房票持有人过世。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更名,并使用该房票(房票使用期限经继承人申请可延长6个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继承人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3.房票购房款退还。因房票持有人主张且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解除的,房票资金已结算全部或部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票结算单位申报房票已支付资金的退还,经房票结算单位审核通过后退还至指定资金账户。该房票到期兑付,有房票持有人向征收部门申请货币补偿。

  七、附则

  1.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组织房票安置楼盘,并就团购优惠及房票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约定。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的相关信息。

  2.本市辖区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国有土地上城镇有机更新项目,可以参照房票安置政策试行。

  3.本细则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