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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4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9-03-19点击率:1068

  3月7日下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克文及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颁布施行有关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于2018年12月26日经过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据发布,《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新的内容,使菏泽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系统全面。《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渠道、坑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关于目标要求,《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一方面对我市各级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另一方面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雨水管网、泵站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时为了保障建设后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例》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成本的,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地热尾水回灌不当会造成地下水污染,《条例》规定,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并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城市黑臭水体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严重影响人居环境,《条例》规定,采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并及时公布治理情况。禁止宾馆、酒店、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流、渠道、坑塘、溪沟等外环境排放污水。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为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条例》还细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全面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加快我市创新发展、持续发展、超越发展,实现战略性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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