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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晨报报道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日前重新公布了《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兰州市仍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
1、旧城改建项目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改建工作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因特殊情形,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办法》特别提出,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
2、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及不符合现行户籍政策的迁入、分户。
与此同时,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包括房屋产权变更、停止迁户等禁止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自动解除。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3、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就需召开听证会
此次《办法》还明确了合格的补偿方案应当具备的要素。据悉,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期限;补偿方式;过渡方式、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调换办法;奖励与补助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事项。
因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
根据《办法》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次《办法》明确,兰州市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最为重要的是,根据《办法》要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最低补偿面积和不享受最低补偿面积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
《办法》还列出了奖励措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30%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此外,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给予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每户奖励1万至3万元;非住宅每户奖励1万至5万元。
5、异地产权调换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
《办法》规定,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
此外,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6、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安置可获5万补助
为疏解中心城区建筑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城市功能,鼓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房屋进行安置,除按照价值对等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外,考虑到被征收人生活成本增加,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所对应的住户,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助。
征收租赁国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此外,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由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
7、征收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或中断水、热、气、电迫使搬迁
按照规定,兰州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时《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项目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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