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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财建〔2016〕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第七条 对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核各省份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环境保护部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参考上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份,由各省份统筹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根据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实施方案并开展评审工作,择优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并给予支持。
第九条 地方财政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实现绩效目标等;
(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资金并及时审核后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书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釆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确定、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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