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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6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甘南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甘南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督查考评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省属高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各级机关组成、派出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指以加快构建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的生活环境、生机盎然的健康环境、幸福和谐的小康环境、活力迸发的改革环境、昂扬向上的发展环境、精彩纷呈的旅游环境、文明进步的开放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风清气正的廉洁环境为工作目标,对城市城区、乡镇村组、景区景点、公路沿线、河道水域的整体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常态治理、全面提升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我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作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与全省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的现实需要,是全州上下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使命担当。
第五条 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作为、全民参与,统筹推进、整体联动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州委、州政府工作职责:
(一)对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全面做好顶层设计,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重大思路、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
(二)加强对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推进措施;
(三)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情况作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四)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甘南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第七条 县(市)委、政府工作职责:
(一)对县(市)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全责,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方法路径、思路举措,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措施;
(二)对本县(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组织推动责任,督促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三)强化项目支撑,保障资金投入,不断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为纵深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保障;
(四)树立反向鞭策导向,依据相关规定,对本县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进行问责问效。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负主责,承担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
(三)全面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各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机关单位、村组(社区)、寺庙学校、景区景点、公路沿线、河流湖泊等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组织领导、日常监管、督促落实、追责问效等责任;
(五)加强对村组(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六)会同县(市)环保、国土、水电、住建等部门,指导村组科学合理确定垃圾集中处理点,确保不造成土壤、水体污染;
(七)按照村组(社区)规模,合理配备保洁人员,落实好保洁人员报酬;
(八)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第九条 村组(社区)工作职责:
(一)各村组(社区)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抓好本村组(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采取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召开会议等方式,大力宣传纵深推进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动员广大农牧民、城市居民参与到环境综合整治中;
(三)定期组织农牧民群众、社区居民对村内道路、公共设施、河塘沟渠、草场田(林)地等区域进行集中清理;
(四)督促保洁人员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落实好岗位职责;
(五)合理确定垃圾集中处理点,解决好垃圾“出口”问题;
(六)村组负责督促指导农牧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庭院院落、屋里屋外、厨房厕所、锅台灶台、炉台炕台保洁工作,实现人畜分离、柴房分离;
(七)社区督促指导小区物业、社区居民做好居民区、住宅区保洁工作,确保做到无盲区、无死角;
(八)村组负责将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文明户评选活动,推动形成村民爱护公共环境、讲究个人卫生的习惯自觉。
第十条 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工作职责:
(一)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立法工作,监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各级政协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五)各级政协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各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抓整治促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州县(市)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责任和推进责任;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甘南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负责调查、问责、查处各级组织和干部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各类行为;
(四)组织部门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范畴,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并增加考核权重,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追究制度;
(五)宣传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为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六)统战部门做好寺庙僧人、非公经济组织、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来,为加快构建“十大环境”贡献力量;
(七)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年度计划,协调争取项目资金;
(八)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大餐饮油烟治理,管制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全面整治燃煤锅炉,依法对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烟尘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
(九)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科学编制环境整治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住建部门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制定规范性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组织实施城区亮化、美化、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品味;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甘南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对城市地面及附属设施、立面及附属设施、环卫设施及其废弃物处置、临街店铺及摊点、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的整治保洁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环卫部门全面做好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工作,确保定性指标和量化要求落到实处;
(十一)林业、农牧部门负责组织下属林场、护林站、草原站定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草丛林间废弃地膜等垃圾清理回收工作,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整治破损陈旧、设置不合理的交通安全提示牌,全面整治车辆行驶停放秩序;
(十三)旅游部门加大对景区景点、旅游村镇、观景台、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服务场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着力营造干净整洁的景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加大对游客的宣传引导,加强旅游执法力度,大力倡导文明旅游;
(十四)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做好河道、湖面、水库等区域的垃圾清理保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河道内倾倒垃圾的日常监察处罚力度,定期巡查清理,坚决杜绝垃圾入水;
(十五)交通运输、公路管理、路政执法等部门加大交通主干道两侧的日常清扫保洁力度,围绕路上路下“两条线”,定期开展户外广告、标识标牌、收费站、客车停靠站点、车辆维修清洗加水点、商铺摊点、废弃工棚设备、乱堆杂物等专项整治,保证公路沿线美观整洁,做到无视觉污染;
(十六)国土部门依法查处乱采滥挖、无证开采、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七)运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公路沿线废旧破损长途客车停靠站点,有效整治车内脏臭、车体脏乱等不良现象,强制报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各类机动车辆;
(十八)教育部门将“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从学生抓起、从娃娃抓起”,实现“教育一个学生,辐射一个家庭、带动左邻右舍”的延伸;
(十九)工商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抓好“禁塑”工作,从严监管户外广告设置,督促各类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
(二十)移动、电信、联通、电力、石油等部门负责筹措专项资金,全面清理规范“蜘蛛网”、“黑杆子”和光缆分线箱、电力配电箱,公路沿线乱堆乱放的电缆电杆,做好加油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一)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有效推进“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理念植根于各类社会群体;
(二十二)全州各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既承担职能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还要承担责任区域和本单位内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示范带动的责任;
(二)各级党政分管领导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班子成员负有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责任,定期对分管部门、包抓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传导压力;
(四)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着本部门、本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工作职责:
全州各级干部职工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推动者,既要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当好“保洁员”,又负有“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族群众工作职责:
全州各族群众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也是整治成果的受益者,既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家庭保洁,也要积极参加本村组、本社区公共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 环卫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环卫保洁人员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力量,要立足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责任片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常委会议决策部署。州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认真分析问题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办法;
(二)专题听取工作汇报。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县市、相关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县(市)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
(三)领导小组定期研判。州构建“十大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构建“十大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推动工作的措施办法,不定期听取各县(市)、各专项工作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工作措施,推进任务落实;
(四)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州构建“十大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相关县市和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沟通相关情况,掌握制约因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二)实行对下约谈制度。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排名连续靠后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不足,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一把手抓一把手、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三)实行分片包抓制度。健全完善地级领导包抓县(市)、县(市)领导包抓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抓村组(社区)工作机制,地级领导每月深入包抓县(市)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1次、县(市)领导每月深入乡镇(街道)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领导每月深入包抓村组(社区)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3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宣传引导机制
(一)加大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创新宣传方式,深化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重大决策;
(二)注重典型引领。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使全州上下学有榜样、比有标准、赶有目标;
(三)强化负面警示。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显的单位指名道姓“曝光”,对不守公德、不讲文明的行为大张旗鼓“亮相”,推动形成人人参与整治、个个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评考核机制
(一)加大教育培训。把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必修课,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围绕深化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每季度开展专题学习讨论,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大提升;
(二)明确考核指标。把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科学完备的考核考评方案和指标体系;
(三)强化结果运用。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作为识别干部、考察干部的主要依据,把能够适应环境整治、能够推动环境整治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报告机制
(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将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
(三)实行同步述职制度。各级各部门班子成员将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督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对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各村组(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督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督查考评工作严格按照《甘南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标准(试行)》中城市城区、乡镇村组、景区景点、公路沿线、河道水域五个方面的标准进行,同时依据本规范,对督查对象组织体系、投入保障、措施跟进、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定期检查、回头复查、暗访督查、交叉互查、现场督办、图片反馈、点对点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采取以点带面、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的方法打分排名。
第二十五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向督查对象反馈,得分和排名情况通过文件、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通报;县市、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依据督查考评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督查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遵照执行本规范的行为,按照《甘南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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