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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环保2月3日电(杨国华)《每周环境报告》 2015年1月23日河南省环保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力神机械”)做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河南力神机械”位于河南省扶沟县产业集聚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新农机装备企业。
而这份由河南省环保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5〕4号)”(下称“豫环罚〔2015〕4号”)内容显示,河南省环保厅在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南力神机械”年产3000台150-200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数控作业机电一体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
河南省环保厅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据“豫环罚〔2015〕4号”表述,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环保厅向“河南力神机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37号),告知该公司对河南省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河南力神机械”向河南省环保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但未提出听证申请。
在申辩材料中,“河南力神机械”认为: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产量很小,没有进入实质性生产阶段。项目主体及环保设施建成后,向周口市环保局报送了试生产报告,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大队及扶沟县环保局进行了现场核查,已通过核查并获得核查报告,2014年12月29日获得试生产批复,项目的验收工作正在逐步推进。请求撤销处罚。
河南省环保厅在“豫环罚〔2015〕4号”文件中表示:“我厅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你单位获得试生产批复,而省厅是对环保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河南力神机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河南省环保厅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豫环罚〔2015〕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南省环保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河南省厅对“河南力神机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日,新华环保致电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处罚进行了核实。一位李姓的负责人在电话中对河南省环保厅的处罚提出不同意见,并表示目前企业生产手续齐全。
这位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企业生产其实没有什么污染,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企业处于正常调试阶段。
对于2014年12月12日环保部门下发了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37号),该负责人称,就此问题企业曾向环保部门作出了解释,也认识到了问题,同时,各项工作需要时间。“但环保部门不听解释,非要处罚我们也没办法。”
对此,新华环保试图向河南省环保厅进行求证,但该厅政策法规处回复称,采访需要领导批准。对于需要联系哪位领导,该处在回复中并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