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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制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作为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不仅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也在全世界开了对生态保护补偿进行系统性立法的先河。《条例》的出台,对于健全生态环保法制、推进生态文明发展,意义深远。
所谓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各种补偿机制,对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具有全局性、跨区域等特点,往往牵涉复杂的利益冲突,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受益者补偿保护者等模式,能够合理分配生态保护的权责、调动各方的参与积极性,进而使生态保护更显公平、更可持续。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始于二十多年前,近年已步入了全面铺开的快车道。“十三五”期间,仅中央层面年度安排的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就近2000亿元。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实现良性互动,不仅生态环境的治理速度得以加快,其治理效果也得以巩固。
不过,生态保护补偿的多年实践也存在不少短板,这些问题包括:有关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乃至政策性文件中,缺乏专门化、系统性的制度构造;不少生态受益方的补偿额度,往往难以覆盖生态保护方的投入成本和经济损失;跨行政区划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虽已成为共识,但执行力度参差不齐,一些上下游地区因利益分歧而难以协调;相比中央不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地方投入的力度有待提升;一些地方因监管不力,出现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遭挪用截留等问题。此外,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多为政府财政唱主角,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仍待破题。
也正因此,此次出台的《条例》不仅总结了以往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制规范,也直面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进而全方位建构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规范。
比如,在财政纵向补偿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不仅为中央财政分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提供了清晰的参照标准,而且通过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激活社会监督的力量,保障资金的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再比如,《条例》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并设立了相应的审计监督、违规追责等机制。这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制度设计,当能促进各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以维护生态保护补偿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在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条例》不仅以大量指导性规则,确立了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还设定了不少奖励机制,比如明确提出,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在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这些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在合理配置权责的同时,亦能提升各地的参与热情,助推地区间横向补偿实践更趋公平、不断扩展。此外,《条例》在市场机制补偿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进而为生态保护补偿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持。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条例》的立法效应,还有待实践的后续步伐加以验证。只有在全新的法制轨道上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让受益者心中有数,让保护者更有动力,才能真正开拓生态保护补偿的良性局面,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