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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
发布日期:2023-12-28点击率:74

  南方网讯(记者/崔征)今年9月27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1条,是广东生态环境保护首部“小切口”立法,着眼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对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尝试。12月2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宏奇表示,《条例》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面行动的原则,加强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庭、社会的责任,提出要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家庭生态环境教育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要积极陪同未成年人参与学校、社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素养,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

  “学校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幼儿园要结合幼儿年龄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的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的训练。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要开设生态环境教育的公共选修课。”蒋宏奇介绍。

  《条例》压实政府部门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

  《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对政府部门和重点监管单位生态环境教育作了重点安排,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要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三是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四是重点压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

  对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有六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二是要求重点监管单位通过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三是对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四是要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五是每年要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六是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在建筑外墙或者显著的位置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条例》推动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环境教育基地是展示美丽广东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同样也是提高公民生态环境素养、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的创新平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载体。”省生态环境厅宣教科技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金洲介绍。

  近年来,广东以贯彻落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契机,以激发生态环境保护内生动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为导向,积极构建环境教育阵地体系、活动体系,为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贡献力量。

  广东省自1998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并持续推进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坚持“开门建基地”的理念,将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单位和地方广泛纳入环境教育基地建设范畴。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投入2740万元,支持6个地级以上市建设生态文明体验馆,并投入800多万元支持27个环境教育基地进行改造和提升。目前,全省现有的220个省级环境教育基地、103个国家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覆盖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范围涵盖生态保护区域、环保基础设施、绿色创建单位、宣传展示场馆等多个类别,每年接待公众参观数达百万人次,让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在“好看又好玩”的过程中将绿色理念植入心中。

  为顺应生态环境宣教新形势,创新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鼓励更多的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开放,《条例》第十六条对有条件的单位开放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对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都具备一定的推动作用。来源:南方网